从两起案件看征地拆迁补偿中村民权益的维护

  发布时间:2009/9/7 17:54:3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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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从两起案件看征地拆迁补偿中村民权益的维护案例一:村干部贪污土地补偿款5万余元。2005年,长葛市老城镇菜李村村干部惠某贪污长葛市修建森林公园征地款5万余元;近年来,长葛市检察…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从两起案件看征地拆迁补偿中村民权益的维护

 

案例一: 村干部贪污土地补偿款5万余元。2005年,长葛市老城镇菜李村村干部惠某贪污长葛市修建森林公园征地款5万余元;近年来,长葛市检察院共查办村组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案件9起。

 

案例二:无理阻挠征用土地,10人犯罪被判刑罚。长葛市宏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葛市电业管理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全额支付所有征地款项后,长葛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赵庄村民赵水山等4人得知情况后,煽动群众在施工当天进行阻拦,2005年11月3日上午,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该土地上施工,刘改花6人等人带头采取阻拦、威胁、破坏施工工具等方式积极参与阻挠活动,致使施工被迫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多万元。

 

案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本案中征地补偿费是政府从财政中支出,属于国有财产。作为村干部的惠某利用手中职权,侵吞征地补偿款属于贪污犯罪。 因此,身为村组干部的惠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犯罪。   

 案例二:

随着城市的发展,多数城郊的绝大多数村民告别了以农耕、养殖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生存方式,其主要的经济来源是房屋租金和征地拆迁过程中获得的补偿款。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以后,村民丧失了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民都想最大限度地获取补偿费。客观上看来,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城郊可利用闲置土地已经越来越少了,土地已经成为越来越稀缺的资源,地价不断上涨,很多村民认为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和土地的使用价值有很大差距,政府应当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这是人之常情。然而,征地拆迁补偿并非市场行为,而是行政行为,不能完全以市场规律为准。提高补偿标准也必须在政策、财政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正当的途径进行。

如果村民感到征地拆迁带来的损失没有得到最大限度地补偿时,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比如与负责征地拆迁的单位谈判协商争取提高补偿标准、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对征地拆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等等。然而,个别村民并不是通过正当的途径去争取补偿款,而是聚众闹事向政府施加压力,征地拆迁补偿为名骗取国家钱财,其结果是触犯法律,锒铛入狱。因此,要加强对村民的法律宣传力度,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帮助其划清违法犯罪与一般违规的界限。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具体负责征地拆迁补偿的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征地拆迁补偿的全过程进行不定时抽查、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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