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征地批复行政复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09/9/8 11:23:10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高福新,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府前街高畈2组28号申请人:高勇明,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家畈62号申请人:胡凡英,,男,1957年…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高福新,男,19691025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府前街高畈228
   
申请人:高勇明,男,198025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家畈62
   
申请人:胡凡英,,男,1957105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庙18
   
申请人:李哲伟,男,1947717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畈村高家畈54
   
申请人:李哲经,男,1943312生,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府前街88号高畈
   
申请人:李素珍,女,195518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家畈130
   
申请人:高勋常,男,19301210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家畈23
   
申请人:高申艳,男,1954112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畈村2159
   
申请人:高福超,男,1975115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家畈108
   
申请人:余秀芳,女,19661227,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家畈98
   
申请人:高勋新,男,1966114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畈村46
   
申请人:李红霞

申请人:盛翠霞
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12

法定代表人杜云生,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准大悟县2008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批准将23.0134公顷农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1.5717公转为建设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095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调查时知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829作出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大悟县2008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08]535号)直至此时,申请人才知道被申请人作出了批准将大悟县城关镇府前居委会农村集体农用地23.0134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1.57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无权批准将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其作出的批准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该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被申请人无权作出将大悟县城关镇府前居委会农村集体农用地23.0134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1.57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应予撤销。

二、被申请人做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申请人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为基本农田,绝大多数为菜田,村民已经实际承包耕种经营多年,并持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申请人错误地作出了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行公告。根据土地法和征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征地过程应当进行公告,为此剥夺了申请人的知青权,

四、没有经申请人等承包经营权人即土地的使用权人确认。在征地协议签字确认表中仅仅有6人签字,且明显的看出是3个人所写的笔体。

五、补充耕地方案没有落实,根本没有进行补充耕地。

六、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征的土地是菜田,前三年平均产值在13000元左右,但被申请人确按每亩1500元的标准审批。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征地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代表人(签名)

 

 

 

上一篇: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起诉状 下一篇: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