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件

  发布时间:2009/9/9 11:49:4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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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方玉庚,男,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村方家哈312号。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规划管理局,松江区荣乐东路111号建设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叶坚坚,职务:局长。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方玉庚,男,汉族,19551018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   村方家哈312号。

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规划管理局,松江区荣乐东路111号建设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坚坚,职务:局长。

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新浜镇中心街1号。

法定代表人:周艳,职务:镇长。

                    申请事项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松规地(2003038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09622日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作出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松规地(2003038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准予第三人将包含申请人房屋宅基地在内的土地办理征用划拨手续,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用地单位主体错误,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涉及的建设项目新浜中心村的真正投资和经营单位为上海新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这明显是属于主体错误,骗取办理规划手续,被申请人对此未加审核便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这明显的错误。

二、欠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法定要件,根据证据显示,新浜中心村建设项目是在200568日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但被申请人却在2003522日为第三人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然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但被申请人却为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违法,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申请人特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此致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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