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可行性研究报告行政复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09/9/9 11:55: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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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吕福,汉族,男,1955年1月14日,农民,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上刘瓦村61号。被申请人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法定代表人沈小平,职务:主任…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吕福,汉族,男,1955114日,农民,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上刘瓦村61号。

被申请人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沈小平,职务:主任。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冀发改交通[2008]680号《关于关于土木至胶泥湾高速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09817,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河北省发改委申请信息公开时知悉,被申请人于200865作出了冀发改交通[2008]680号《关于关于土木至胶泥湾高速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批复批准的土木至胶泥湾高速公路项目途经怀来等地。因该可研究报告批复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包括申请人承包经营的奶牛养殖场,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超越审批权限,批复可研报告违法。

《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第四条规定,“四、整顿建设秩序、加强对项目审批工作的管理……除国务院授予项目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和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可由企业自行审批的项目外,总投资2亿元以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大中型基建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而被申请人批复的土木至胶泥湾高速公路项目总投资55.4亿元(其中静态投资50亿元),被申请人对如此巨额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显然违反上述规定,故应予撤销。

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2003]19号文附件《河北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第二部分“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需提交以下材料: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预审意见;……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意见;……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招标方案审查意见;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意见;电力、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配套部门供应意向;……”的规定,可知,相关部门报批材料欠缺,被申请人在缺少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作出的冀发改交通[2008]680号批复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撤销。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冀发改交通[2008]680号批复不符合建设用地计划,明显违反计国地(1996)1865号《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和占用耕地66.6公顷(1000)以上、其他土地133.3公顷(2000)以上的项目的用地指标,应逐项列出上报国务院。”、第十二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纳入用地计划,必须严格按用地计划程序和权限报批。……”等规定。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上述复议请求。

此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

                                      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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