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取代"拆迁" 新法只涉公共利益的搬迁

 来源:新民网 发布时间:2010/1/21 15:09:4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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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就此举行专家学者座谈会时,沈岿表示,新法可以考虑不要“拆迁”二字;王锡锌亦表示“拆迁太过刺眼”。对此,新法草案最新文本也经历了一个是否要对“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

    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就此举行专家学者座谈会时,沈岿表示,新法可以考虑不要“拆迁”二字;王锡锌亦表示“拆迁太过刺眼”。对此,新法草案最新文本也经历了一个是否要对“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搬迁”进行调整规范的讨论过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废止和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产生进程出现了重大变化,新条例草案将不把目前占拆迁70%-80%的商业拆迁纳入范围,将只涉及“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拆迁”。而且,条例的题目也直接取消了“拆迁”二字,文本中也以“搬迁”全部替代“拆迁”。对于引发多起拆迁悲剧的商业拆迁,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将单独出台一个新法规,但何时出台?目前尚无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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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上午9时,北京金台饭店会议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拆迁变法”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这是2009年12月16日以后国务院法制办在同一地点第二次就此问题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此外,2009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曾就这一主题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

  南方都市报记者获悉,参加此次座谈会的专家学者分别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姜明安,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王轶,中国政法大学江平、应松年、薛刚凌。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司等单位的官员和工作人员旁听了座谈会;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主持座谈会。

  会后,沈岿、王锡锌两位学者在北大法学院接受了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介绍了相关情况。

1、新条例草案考虑了多方利益

  “拆迁变法持续被关注的背后,我相信温总理肯定也很关注,他要关注民意,关注媒体:媒体怎么表达?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怎么表达?主流声音是什么,社会公众把更多的关注投向了哪里?”参加完座谈的王锡锌向本报记者介绍了自己的感受。

  王锡锌指出:“对‘拆迁变法’,公众和媒体高度关注并怀有期待。如果新法不能在制度上回应现实问题,可能会给公众和媒体造成比较大的心理落差。”

  与会的沈岿对此认同,他认为:“新法草案最新文本朝着我们所期待的方向有了比较大的实质性变化:从文本上可以看出立法者综合考虑了多方利益,体现出国务院领导对这个问题的极其关注。它折射的立法精神,还是尽可能体现对被征收人财产权的保护。”

  2、从题目到文本“拆迁”二字全消失

  “拆迁”两字不见了!昨日与会的多位专家,在看到新法草案最新文本时,均非常惊异地发现了这一亮点!

  南方都市报记者获悉,此次最显著的变化是新法的名称。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座谈会时,新法名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但这次改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无论从题目还是到草案文本,“拆迁”二字都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搬迁”。

  但与上次座谈会一样,新法草案的内容仍属“机密”,会后国务院法制办依前例回收了新法草案最新文本。

  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就此举行专家学者座谈会时,沈岿表示,新法可以考虑不要“拆迁”二字;王锡锌亦表示“拆迁太过刺眼”。谈到此次变化,沈岿坦言:“我没想到他们会把我们的意见记录下来,并且真的在最新文本中改成‘搬迁’。”

  沈岿说,由“拆迁”到“搬迁”,一字之差所体现的立法理念变化是:“政府如果做出征收决定并且补偿到位,房子的所有权就归政府,拆不拆是政府的事;但房屋居住者需要搬走,因此称‘搬迁’更适宜;同理,应该用‘强制搬迁’代替‘强制拆迁’。”

3、新条例将只谈“涉公共利益的搬迁”

  亮点:危旧房改造

  ●必须获90%以上的居民同意,地方政府才能进行征收;

  ●补偿协议签约只有获得2/3以上居民同意,补偿才能进行;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投票抽签产生,评估结果公开并允许复核;

  ●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法律责任。

  在近些年来发生的若干强拆案例中,有不少是商业开发所致。对此

  ,新法草案最新文本也经历了一个是否要对“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搬迁”进行调整规范的讨论过程。

  对公共利益的限定更严格

  “关于对公共利益的限定,新法草案最新文本比上一稿更明确,范围更窄。”沈岿指出,公共利益的情形复杂多样,单纯靠列举无法穷尽。

  王锡锌认为,新法最新草案文本既体现名的变化,也体现实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更加慎重。

  “最集中体现就是‘危旧房改造’特别条款的规定,并且引入了民主程序:只有获得90%以上的居民同意,地方政府才能上报进行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只有获得2/3以上居民同意,补偿才能进行;还有后续的复议救济。”

  王锡锌认为,一个“90%条款”和两个“2/3条款”以及相关程序规定,是在公共利益很难界定的情况下,“事实上是在通过程序路径解决争议问题。”

商业拆迁太复杂 将另立新规

  沈岿介绍,与会学者前天拿到的新法草案原本有一“附则”,涉及到“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搬迁”的内容;但国务院法制办官员在听取相关部委和专家意见后表示,“附则”将不出现在新法文本中;如何规范“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搬迁”,将另立新规。

  “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房屋转让或搬迁,原则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因为涉及政府同意、土地用途变化等问题,又不纯粹是民事法律关系。”沈岿

  说。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座谈会和昨日的座谈会这两次会议上,沈岿都提出,开发商获得政府批准用地后,可能无法和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反之,开发商和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后,政府也可能不予批准,这两种情况都会使开发商所作的努力“归零”,所以“新法将只调整由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征收”。

  新法规何时出台尚无时间表

  王锡锌认为,“征收”概念无论从宪法还是物权法角度都是由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如果把“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搬迁”纳入新法,所谓“附则”就成了新法的主要内容:“因为现实中百分之七八十的搬迁是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

  至于备受瞩目的“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搬迁”何时出台新法、新法会是什么样,两位学者表示,目前并无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4、有望在今年全国两会前征求意见

  关于新法草案何时能够上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最终出台,沈岿表示,目前尚无明确的时间表。

  王锡锌则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很快将二次审议新法草案”。他介绍,昨日与会官员提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拆迁变法”将成焦点,因此国务院法制办“要好好考虑大家意见,对多方意见进行权衡,在此基础上要形成上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稿件文本。2月份很关键。”

  沈岿

  表示,新法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乐观估计,会在2月初到春节前的十几天内;保守估计,会在2月21日后的1个星期或10天内”。

  他认为,按照前者,2月21日后,国务院法制办就可以把征求意见汇总整理,在3月初全国两会前出台新法。但他自己也表示:“这个速度太快了。”

  沈岿同时认为,这一时间表对国务院有好处:“全国两会时拆迁变法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问题,一旦争论起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不少是地方官员和房地产商,可能会导致人为增加阻力。”

  沈岿担忧的是,公开征求意见时,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可能会有反弹:“特别是需要经济发展的中西部地区,其他地方通过招商引资发展起来了,我们现在招商引资都不行了,所以招商引资项目必须要跟这些事项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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