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2/2/29 11:43: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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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2年2月9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


  2012年2月9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

  答:近年来,随着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蓬勃发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不断壮大,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中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等不诚信行为时有出现,破坏了市场主体间的相互信赖,增加了交易成本,扰乱了市场秩序,尤其是在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等测绘活动中,不诚信的市场行为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约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良好的市场信用体制有助于规则的建立、秩序的形成,能有效减少交易成本,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都对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单位的意见,并借鉴相关部门信用制度建设成功经验,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问:《暂行办法》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怎样界定和分类的?

  答: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基础,科学、严谨地界定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范围至关重要。《暂行办法》第二条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范围界定为“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这样界定主要是将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信用关联度较大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管理范围,提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效率。《暂行办法》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做了明确的划分,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并列举了具体内容,规定了不同类型信用信息的发布期和查询期。在鼓励诚信、警示失信行为的同时,兼顾对市场主体的扶持,督促失信的市场主体及时改正,依法测绘,诚信经营。

  问: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征集渠道有哪些,是否会涉及到单位的商业秘密?

  答:为了保证测绘地理信息信用评定结果的权威性,《暂行办法》明确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征集的六个渠道,包括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提供,承办单位自行征集,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终审判决、裁定和其他有关渠道。最大限度地保证所征集的信用信息的广泛性、真实性、准确性。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与市场主体利益密切联系,《暂行办法》注重对私权的保护,在总则中做出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性规定,在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查询中也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单位和查询者应当对信用信息保密的规定。确保测绘资质单位的商业秘密得到合理保护。

  问:公众通过怎样的方式可以查询到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状况?

  答:征集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经核查后,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上发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通过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查询测绘资质单位在发布期内的信用信息。对于超过发布期尚在查询期内的信用信息,查询者向承办单位提交明确查询目的的书面申请和查询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即可申请查询。如需查询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报告,为了保护单位的信用状况不被滥用,需要提供被查询单位的同意书。除此以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会对所有测绘资质单位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并于6月底前公布评价结果。

  问:对于信用好和信用差的单位有什么奖惩措施?

  我们制定《暂行办法》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对守信者鼓励、失信者惩戒,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单位的诚信经营。《暂行办法》规定,对无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测绘资质单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给予测绘资质管理的适度优惠政策、授予信用相关的荣誉称号等激励措施。对有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级较低的测绘资质单位,将加强日常监管,必要时可以对失信行为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依法向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告知该单位信用情况,严重的依法予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削减测绘业务范围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问:如果测绘资质单位或者查询者认为发布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有误,应当怎么处理?

  答:由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征集渠道较多,又直接涉及信息主体的利益,信息异议不可避免。为了使异议信息得到及时处理,避免失实信息给测绘资质单位带来负面影响,《暂行办法》对于异议处理程序进行了专章规定。认为信用信息有误的,可以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办单位书面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由承办单位予以调查核实并更正。为防止承办单位不作为,侵害信息主体利益,《暂行办法》规定承办单位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作处理的,申请人可以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作出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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