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村建居"如何登记发证?

  发布时间:2012/3/1 17:12:5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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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举例⑦:某县A乡镇农民集体,下辖甲村农民集体。由于城市化快速推进,2010年甲村撤销,建立乙居委会,甲村集体所有土地大部分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对原甲村农民集体剩余土地所有权如何确权登记发证?  现实中…


    举例⑦:某县A乡镇农民集体,下辖甲村农民集体。由于城市化快速推进,2010年甲村撤销,建立乙居委会,甲村集体所有土地大部分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对原甲村农民集体剩余土地所有权如何确权登记发证?
  现实中,"撤村建居"涉及的集体土地权属问题十分复杂。有的"撤村建居"后,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有的一部分转为城镇居民,一部分仍为农 村居民;有的"撤村建居"后,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有的一部分土地征收为国有,其余部分没有征收,仍然保留集体土地权属性质。按照现行土地管理的 法律法规,对于"撤村建居"的情况,有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如果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的,其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 地,只能通过征收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不能给城镇居民委员会。鉴于以上情况,《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 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给下一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因此,根据《意见》规定,原甲村农民集体剩余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在调查统计时,载明"乙居委会(原甲村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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