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发布时间:2012/3/1 17:13:3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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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举例④:某乡镇A村村民甲一直实际占用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没有权属来源证明,而该县所属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宅基地标准为140平方米每户,现就甲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曾经一度允许城…


 

  举例④:某乡镇A村村民甲一直实际占用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没有权属来源证明,而该县所属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宅基地标准为140平方米每户,现就甲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曾经一度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有的地方乡镇政府拥有宅基地审批权,这就造成了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情况十分复杂,许多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有的涉及违法占地,有的涉及超占等等。对此,根据《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要求,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宅基地超占的,根据《意见》第七条的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意见》规定,甲村民宅基地应当先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其房屋建成的时间点),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过程中,按照1982年之前以200平方米确权登记,1982年至1987年之间以50平方米经过处理后,以200平方米确权登记,1987年之后以140平方米确权登记(60平方米超占违法只在备注栏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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