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2/3/1 17:01:23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2011年1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2011年1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财政部门收到支付申请后依法支付;并规定: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1995年1月公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先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再由财政部门拨付给赔偿义务机关,与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一致。为此,需要对《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做全面修改,制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问:哪些费用属于国家赔偿费用?

    答: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具体包括国家赔偿法第33条至第36条规定的下列费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给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等。

    问:条例在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为保障赔偿请求人及时、足额获得国家赔偿费用,条例规定: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问:赔偿请求人如何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要求,并为方便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费用,条例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凭书面申请、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身份证明,即可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费用;并可以口头申请。

   问: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如何处理?

   答:为方便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费用,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支付申请后,条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受理: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赔偿费用支付期限,自赔偿受理之日起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

   问: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支付申请不予受理的,赔偿请求人的相应权利如何保障?

   答:条例规定申请材料虚假、无效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决定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应当受理或者维持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财政部门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如何处理?

    答: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后,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条例规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自支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告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问:如何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

    答: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条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31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责令承担或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问:对违反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答:为促进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条例规定: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下一篇: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